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定于7月1日开始生效。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世界民族研究室主任、西南民族大学特聘教授周少青近日在接受中新社采访时表示,该法超越了单纯的“反歧视”或维护现有状态的范畴,而是积极主动地确立国家责任,致力于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他认为,这种“积极促进”的理念在全球范围内的民族立法中具有独特性。
周少青指出,这项立法实践是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需求的回应,是一项重大的法治创新。
从“族群本位”转向“共同体本位”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旨在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念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条文。周少青认为,这与西方一些国家过度侧重族群界限和特殊权利安排的立法模式形成了对比。
他分析,西方国家的立法容易导致“族群权利”的地位超越“公民权利”,从而加剧社会的分裂。中国则在承认差异性的同时,避免固化差异,并在尊重多元化的基础上构建更高层次的国家认同。这种从“分散”走向“统一”,从“族群本位”向“共同体本位”的升华,为解决全球族群分裂问题提供了“多元一体”法治化的中国方案。
周少青强调,“没有团结的进步是盲目的。如果缺乏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共识基础,发展成果很容易被解构。”他认为,该法体现了国家凝聚社会共识的责任担当。
从“消极保护”转向“积极促进”
“缺乏‘进步’的团结是脆弱的,如果不能提供经济共同富裕和现代化的物质支持,团结将成为空中楼阁。”周少青进一步指出,民族问题并非简单的权利分配问题,必须通过共同发展来消除结构性差异。
他表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提出了“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正是发展理念的体现。
周少青提到,西方国家的民族立法多以“权利法案”或“反歧视法”的形式出现,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国家或多数群体对少数群体造成伤害,或是被动地确认少数群体的某些特殊权利。然而,这种模式忽视了发展的动力机制,难以实现社会整合。
相比之下,中国的这部法律具有“促进”性质。周少青强调,它没有停留在“不歧视”或“保护现状”的层面,而是要求采取积极行动,通过法律“促进”各民族在共同“进步”中实现深度“团结”。
从“纸面”走向“实践”
自今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来,中国许多省市已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一些地区提出通过产业发展来巩固共同富裕和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另一些地区则以社区为基础,将法律倡导的“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转化为可量化的基层治理指标。
周少青认为,这些举措的宝贵之处在于,它们没有将法律教条化,而是结合当地地理和人口结构特点,精准地找到了“促进”的着力点。
在谈及法律实施可能带来的变化时,周少青分析,在语言方面,该法既保障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权,也赋予民众在更广阔的平台参与公共事务的“发展性语言权”;在文化方面,鼓励各民族相互学习、交流融合,并实现文化的活态传承;在就业方面,推动跨区域人员流动,打破隐性壁垒,从而实现更平等、更充分的发展机会。
他同时提醒,法律从“纸面”走向“实践”,还需要建立一个从“软引导”到“硬约束”的机制闭环。“促进型法律以倡导为主,但对于破坏民族团结、危害中华民族共同体利益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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